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法制体系建设,优化地方标准制定流程,不断提升标准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要求,明确了不适宜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畴的情况;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起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对象、数量,送审阶段材料报送要求,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的渠道、实施评估,标准制定延期申请,生态环境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相关内容,同时细化行业部门职责,强化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三是进一步优化盟市地方标准管理内容,对盟市地方标准备案审查、标准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类用表,《办法》现有的12个附件中新增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和复审建议表,对审查意见情况处理表、发布卡、会议纪要和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充实完善。
据悉,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551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涉及种植养殖、绿色低碳、废旧利用、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公共交通、消防安全、质量基础等重要领域,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