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赣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该规定旨在建立赣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最大程度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与水平,更加高效维护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权益。新规亮点如下:
简化流程 缩短时限,《规定》明确了“书面审理”“径行裁决”及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除外)等程序,依法简化办案流程,压缩各环节办案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相较于普通程序三个月的办案期限,简易程序办案时限可压缩约67%。
明确简易程序适用程序,《规定》通过“正面规定+负面排除”“法定适用+约定适用”的方式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法定适用情形
对于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关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二)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同时,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生效的判决或行政裁决;(2)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见;(3)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法定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的;
(二)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
(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
(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约定适用情形
如案件不存在法定不适用情形,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赣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工作的关键举措。下一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多种形式加强《规定》的宣贯,充分发挥区域内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市、县协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体系,持续奏响知识产权保护“快”“专”“联”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