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部门联合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610

日前,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云南省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确保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明令云南省各地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在配送终端显著位置标明套餐所含商品的品名、规格和零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告》严禁保供配送单位和相关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除生产自用外,严禁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严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价格;严禁在网络等公共媒体平台捏造虚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药品、医用口罩等防疫药械产品以及伪劣消毒药水、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涉及民生的食品;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严禁通过网络社交媒体或平台出售防疫相关的药械产品;严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等商品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专用权的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商品。

  《通知》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管、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无证经营,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