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2023”开展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犍为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5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有批不合格的钙镁磷肥可能流向了犍为县龙孔镇某农资经营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12吨(48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主动对已售出的上述10袋化肥进行了召回,并对购买者予以退款。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12吨;2、罚款人民币15360元。
案例二 峨边县庄某某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介绍:2022年11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峨边县公安局捣毁了位于峨边县共和乡境内的一制售假化肥窝点,2023年2月14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化肥案移送公安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嫌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自己乐山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长的身份,以130元/吨的价格销售该厂生产废弃物“微硅粉”给刘某某,并默许刘某某在其厂区内使用自带的“钙镁磷肥、磷钾肥”包装袋包装230吨“微硅粉”,其中出库销售152吨,留存78吨。当事人应当知道刘某某存在将“微硅粉”以假充真作化肥生产销售的行为,并为制假售假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的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告知,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60元;2、罚款人民币9120元。
案例三 五通桥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5日,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的五通桥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钙镁磷肥,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6吨(24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0.2吨(8袋),违法所得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5.8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3、罚款人民币6624元。
案例四 犍为县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7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有批不合格的钙镁磷肥可能流向了犍为县铁炉乡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13吨(52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3吨(120袋),违法所得13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10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元;3、罚款人民币20800元。
案例五 夹江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9日,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系统交办夹江县某农资经营部抽检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普莱旺施”过磷酸钙化肥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起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普莱旺施”过磷酸钙化肥40袋进行对外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40袋,违法所得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