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 执法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812

 2022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制售假冒“壳牌”等品牌机油案 

  2022年6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堤头镇芦新河村一库房存储涉嫌假冒机油。经过一段时间摸排蹲守,6月21日晚,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卸货时突击检查,当场查扣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机油1403桶,共计4448升。根据现场检查获取的上游窝点线索,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连夜奔赴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举捣毁当事人灌装假冒机油窝点,现场查获用于制售假冒机油的灌装机和大量原料机油,查扣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的包装桶及包装箱9212件、机油成品205桶。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2年4月开始在武清区昆泰高新自行车交易中心房屋内擅自制作、销售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的机油,并将尚未销售的机油存放于西堤头镇芦新河村库房内,涉案金额34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一起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制售假冒商品的窝点极为隐蔽,而且与存放仓库分别位于不同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挥部门协作优势,通过摸排蹲点、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追根溯源,精准锁定窝点位置,打出兼具力度和速度的“组合拳”,高效查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了油品市场秩序。 

  二、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查处跨省生产销售假冒“3M”标志防疫物资案 

  2022年4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对龙港市两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带有“3M”标志的防护服、口罩等防疫物资4920件,经辨认为假冒商品。 

  经查,涉案商品由辽宁圣奥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杭州冠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龙鑫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北京两公司中标防疫物资采购项目后将上述产品销售到龙港地区,货值金额达160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6月22日,专案组赴江苏省无锡市对上游生产企业江阴海洁服饰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3M”标志的防护服,当场查获假冒防护服9000余件及大量标签、说明书等。专案组根据关联线索,共捣毁浙江、江苏、广东、河南等地的生产、销售窝点6个,对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疫物资9.3万余件,各类合格证、标签等标识60万余个,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当中。 

  生产销售假冒防疫物资,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追根溯源,协同查办关联案件,从终端到源头全链条式打击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物资违法行为,行动迅速、处置有力,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三、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阿里汽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8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广告牌突出使用“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等标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阿里汽车”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二手车租赁市场业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志,用于招商及宣传,并与客户签订含“六安阿里二手车”等文字内容的商铺经营租赁合同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对于服务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市抖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抖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2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济源抖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所在的奥龙家电城大门上方有跨街版面显示“济源抖音传媒”字样,护墙外版面显示“济源抖音传媒”字样,当事人橱窗及玻璃门上显示“济源抖音传媒”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7日起,未经“抖音”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公司名称、门面招牌及抖音账号上突出使用“抖音”字样及“”标志。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开展直播带货业务,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和混淆行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5000元。 

  本案是一起“店招”侵权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公司名称及经营场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执法机关准确适用不同法律,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定性查处,有利于规范直播带货市场秩序。 

  五、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2年3月3日,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襄阳某商行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采购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分11批次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购进“阿尔卑斯”糖果并销售。经辨认,涉案“阿尔卑斯”糖果为假冒商品。当事人共购进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货值金额4.6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无进货合同、清单、票据,且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从制假窝点到销售终端的违法者均受到惩罚,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孔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案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小区内一家庭作坊在某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涪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加工咖啡用的条码打印机、制冰机、研磨机、破壁机等设备,以及咖啡豆、调味糖浆、纯牛奶等原料,标有“星巴克”标志图案的外卖包装袋、纸杯若干。 

  经查,自202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获得星巴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单制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消费者在当事人的星巴克咖啡代购店下单后,当事人即按订单需求制作假冒的“星巴克”咖啡,然后通过闪送、快送等方式送达。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单729单,涉案货值金额4.3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商品、罚没款合计104万余元。 

  本案中,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在团购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咖啡,手段隐蔽,主观故意明显。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集中优势力量严查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一仓库内堆放涉嫌商标侵权的酒类产品,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提供基酒及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窖藏酒”,共计1267箱(6瓶/箱)。该“窖藏酒”所用酒瓶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立体商标“”极为相似。“”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过商标注册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窖藏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形状和图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窖藏酒”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69万元。 

  该案是一起保护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规定,不少企业开始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获得差异化的品牌竞争力。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其侵权判断较普通商标更为复杂。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立体商标整体比对和要部特征比对,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企业的立体商标。 

  八、湖南省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澧县新安镇丽平金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1日,湖南省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临澧县新安镇丽平金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盒、首饰袋上使用“”标识,首饰柜台摆放的珠宝黄金首饰的吊牌上印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系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 系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作为经营同类业务20余年的经销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使用“”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案情复杂,经历了听证、诉讼、上诉、延期办理等程序,最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案 

  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广告牌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高淳区淳溪街道某市场从事雷士照明灯具经营,并在门头广告牌处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更换一楼商场入口处的广告牌,并在广告牌上标注“nvc® 雷士照明 中国驰名商标 照明行业冠军品牌”字样。上述广告牌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广告公司印刷制作。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存在广告违法行为。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而非荣誉称号,不能用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商标注册人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 

  十、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承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2年6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上海承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老字号名称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老品牌、老字号的历史挖掘和品牌孵化工作,自2019年10月起陆续提请注册老品牌商标。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提起申请注册老品牌商标264件,获得注册116件,被驳回148件。上述老品牌商标与当事人主营业务并无关联,且至案发当事人仅孵化5个老品牌商标,对于其他老品牌商标,当事人并未用于经营活动,均处于囤积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属于超出合理范围过度储备商标,客观上不当占用大量商标和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本案的查处,既打击了商标囤积行为,也规范了对老品牌商标资源的有序保护。 

  十一、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商标申请中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代理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与社区建设中心申请注册“灵山岛皱纹盘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业务主管准备申请所需的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时,为通过商标审查,在史志中未找到“灵山岛皱纹盘鲍”历史记载的情况下,将《胶南年鉴2009》(黄河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标准书号ISBN978-7-5460-0060-2)第28页相关内容造假,并于2020年9月21日代理提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于2021年8月27日以史料造假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伪造并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对业务主管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 

  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出现个别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现象。本案聚焦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中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这一突出问题,对违法者依法处罚,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经营,有利于促进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十二、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呱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2年9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重庆呱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随即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多家企业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涉及重庆派动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重庆承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中林株式会社(日本,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牙酷牙碧株式会社(日本,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布莱克-德克公司(美国,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等多家关联企业,实际控股人均为梁某、罗某、梁某某,上述企业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自2018年至今,当事人陆续为上述企业代理提起商标注册申请173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打击关联企业“组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件,案情错综复杂,违法主体较多,查办难度高。市场监管部门克服调查取证中重重困难,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并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处罚,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嫌史料造假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3日,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委托当事人代理“邱县杏鲍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为使申报材料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必须有《地方志》记载的要求,当事人在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提交的《邱县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复印件中擅自修改添加“独特的土壤水源条件孕育了邱县杏鲍菇”等内容,并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7日,因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与国家图书文献机构收藏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上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邯郸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某罚款1万元。 

  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特色产品的“金名片”,备受各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近年来,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为谋求不当利益,伪造并提交虚假材料,不仅加重审查负担,而且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中造假行为,维护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十四、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大米分装区域,现场存放分别标有“金稻典®”和“蝌蚪男孩®”的五常大米。 

  经查,当事人从泉州等地购进分装设备,从吉林省采购普通的大包装稻花香米和长粒香米,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共分装“金稻典®”五常大米25包、“蝌蚪男孩®”五常大米120包,违法经营额5650元。当事人未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且采购的两款大米均不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非地理标志生产区域的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金卡印刷厂擅自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金卡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有包装主体部位标注“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 

  经查,2006年4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商品上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甘露”。无锡市金卡印刷厂于2021年11月初,接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在未审核查验商标印制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 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还私自将该包装销售给其他地区的经营者。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销售上述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3800只包装盒,并处罚款1.3万元。 

  根据《“甘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使用“甘露”证明商标的,必须在核定的生产区域内,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实地考察、检测和综合审查符合使用条件,并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在没有查证委托人是否取得“甘露”证明商标的授权,擅自为他人印制包装盒,为造假者提供了便利,也容易损害“甘露”品牌的声誉。 

  十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华源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北京华源书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的直播带货活动中,涉嫌以“拍A发B”的方式销售“冰墩墩”手办等商品,随即与平台运营方沟通,调取当事人直播场次影像和文字数据。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中穿插销售“冰墩墩”手办,为躲避监管,其在直播间和网店不展示实物,而是通过使用“当下与奥运有关的,比较火的(东西)”等暗示性语言以及发出“墩墩墩墩墩墩”等声音的方式描述商品,并提醒观众在直播期间下单网店中某一款产品,即可购买“冰墩墩”手办。用户下单后,当事人即通过聊天软件确认订单并发货,共在11场直播中销售“冰墩墩”手办207个,违法经营额2.44万元。当事人直播销售“冰墩墩”手办的行为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冰墩墩成为热销品。部分违法者未经许可制售“冰墩墩”“雪容融”等奥运特许商品,牟取不当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合法权益,规范了奥运特许商品销售市场秩序,展示了我国践诺守信、严格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良好形象。 

  十七、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麦塔沃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来函,反映广州麦塔沃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违规经营涉奥商品,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在“COSMOS ART”数字平台销售名称含有“奥运”字样的“奥运系列限量盲盒”及“宇宙熊-致敬奥运系列”数字商品,并在商品宣传页面使用“奥运”字样,违法经营额为4.98万元。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47万元。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市场监管部门对北京冬奥会组委来函高度重视,果断出击、迅速查办,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的态度,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营造了良好氛围。 

  十八、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联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化肥案 

  2022年8月1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对河北联丰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遂将线索转交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名称为“报农壹号”的硫酸钾复合肥料的包装袋上标有“活力素国家发明专利号:ZL90106014.3”字样,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专利证书。查询发现,ZL90106014.3号发明专利权利人为张某,该项发明专利的法律状态为“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5649.84元,并处罚款9万元。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消费者眼里常常是“高科技”和“创新”的代名词。部分经营者为扩大产品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会标注产品专利号码。假冒专利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而且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调查,依法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九、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库房内存放的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外地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等产品的外包装袋11.83万个,包装袋上均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自2022年2月25日起,当事人使用上述外包装袋对生产的“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产品进行包装并销售,销售金额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却在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却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蒙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1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内蒙古蒙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代理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等相关业务,共收取专利技术服务费8.37万元,违法所得5.3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2万元,并处罚款10.64万元。 

  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行业规模逐步壮大。由于受利益驱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黑代理”也随之出现。这些“黑代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会给创新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专利执法职责,严厉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规范了专利代理秩序,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