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6 浏览:36483

12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共有8件,均为食品类违法案件。
  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为例,2024年4月17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除提供托管服务外还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注册成立,2024年2月开始招收学生,从事托管服务,有5名老师和55名学生,托管费用为晚托1180元/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托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6月11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某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2024年3月25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通报,称该县易俗河镇某某日用品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当天,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对在当事人处发现的“奇力片”“勃龙伟哥”进行抽检。两种样品的检验结果均显示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将西地那非列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可以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4月16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