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民生反垄断、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领域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并于近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上海海智会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系列案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久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协公司)、上海海智会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会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海智会公司在2023年5月至6月期间,伪造了3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版)认证证书,分别售卖给久协公司、上海廷胜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3家企业。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同时发现上海智圣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圣公司)为上海贺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版)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海智会公司、智圣公司进行认证机构查询,未查询到任何信息;对涉案认证证书进行证书编号查询,也未查询到任何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合计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联达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范维保案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务大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该大厦7号楼一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该台电梯于2023年8月17日9时至15时30分进行了维护保养。执法人员调阅监控录像后查实,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没有对上述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当事人作为该物业的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登记虚假维护保养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已重新对大厦内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正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公兴路75号的一台电梯未张贴使用标志,并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经查,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形下,将涉案电梯提供给顾客及员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在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包治百病”的说辞向老年人销售天价床垫。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销售产品为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分别为可喜安KCM-8000I型治疗仪和可喜安KCM-8000II型治疗仪。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宣传讲解和产品体验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宣传讲解每天12场、每场40分钟,听课人员相对固定。
在上述宣传讲解中,当事人主要宣传讲解的内容为涉案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血管神经性疾病、紧张性头痛、眩晕、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痛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肩臂痛、腰肌劳损、植物系统功能紊乱、高脂血症等功效,同时宣传讲解治疗仪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上述内容对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案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莉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晓煌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3家当事人主要经营各类动漫周边产品。涉案当事人在其店铺的店招、宣传海报、迎宾地毯、店铺名片、收银小票、购物袋及店外走廊、楼梯等宣传位上大量使用“小黄人hobby屋”字样进行宣传,同时店内有正品“小黄人”系列产品在售,引人误以为其与“小黄人”商标的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小黄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对应的卡通形象为电影《神偷奶爸》系列中的人气角色,该系列电影知名度较高,同时电影中“小黄人”卡通形象为公众所熟知。经核实,当事人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与授权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系列案件中,当事人并未将“小黄人”字样作为28类商标使用,其违法行为并非仅针对具体的“小黄人”商标,而是通过整体店内外装潢及大量“小黄人”字样装饰,以及同时售卖小黄人系列产品的方式,让消费者以为其消费的商品及服务与“小黄人”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
上海瀚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某品牌竹炭流沙包,该产品为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允许使用范围中不含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产品720包(2880个)。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开展整改,召回上述已售产品667包(2668个),并对召回的产品作销毁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未莱可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以某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经查,当事人对其员工进行话术培训后,要求其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向潜在客户开展助贷业务,话术内容为:“您好,这边是××银行信贷中心,给您来电是现在银行推出年化3.6的贷款政策,随借随还,您目前有这种资金需求吗?”经核实,当事人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无任何业务往来及合作、授权关系,其员工也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2023秋季新款圆头绑带平底德训鞋休闲鞋女QUOTE”时,该商品实物图片显示在该鞋帮位置带有三条纹图形,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第3938968号注册商标三条纹图形基本一致、粗细大致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产品。
经核实,当事人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联系,其使用三条纹标识未经权利人授权。当事人待售的商品均存放于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仓库(仓库主体为A公司),后因A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被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扣押当事人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存放于该仓库内待售的三条纹图形休闲鞋229双,涉案商品经权利人鉴定,确定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至案发,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3230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857.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7.02元、罚款132309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5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反映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涉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辆喜迈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007Z),为满足客户需要,不仅在车头加装储物架,还改装坐垫、加装车身护杠,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货值18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有关规定。6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修水县黄港镇小项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6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港镇小项车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经查,当事人以每辆2650元的价格,购进2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27Z)(不含电池),上述产品无脚踏骑行功能,坐垫长度为620毫米,其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7月30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今年5月,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30个,已销售2个、召回21个,销售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7月8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5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的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460元,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外,7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7884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2233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结构-脚蹬间隙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订购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2辆分别作检验样品和备样、1辆已召回。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获利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3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564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德兴市华仔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TDT705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8辆,已销售6辆,2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货值金额1.98万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7月24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的TDT1286Z型“爱玛”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按原价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37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6月20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7376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1月,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的TDT685Z型绿风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便于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合格。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5月6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