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110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出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西市某服装加工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西市某服装加工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人民币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车间发现生产完毕的标注注册商标为“ ”的成品裤子300条,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未授权声明》,认定当事人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商品零售价格为400元。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未对外销售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11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已销售12瓶,经营额3.24万元;现场发现未销售的同款“贵州茅台酒”23瓶,价值6.21万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提交的进货票据无法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

三、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4年1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人民币12.76万元、没收不合格肥料27袋(1.35吨)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销售的2批次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结果显示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至5月,先后以3350元/吨的价格购进2批次某品牌复合肥料共12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不合格肥料10.65吨,销售单价为3500元/吨,违法所得0.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市即墨区某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4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即墨区某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取缔,并处罚没款1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充装区西侧靠墙位置安装了1台LPG加气机,且正在向1辆出租车上的车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经查看当事人的视频监控发现,共有3辆出租车进入充装区加气。当事人仅获准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而未获准车用气瓶充装,且当事人不具有与车用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具有与车用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没有健全的车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出具的报告编号为ZBJC220421F01-09的《监测报告》中显示:2023年2月15日,1#东厂界监测时间分别是16:02-16:03和23:41-23:42,所取得的Lmax-Lmin值分别为36.4dB和18.9dB;2#南厂界监测时间分别是16:08-16:09和23:44-23:45,取得的Lmax-Lmin值分别为13.5dB和28.5dB;4#北厂界监测时间分别是16:44-16:45和23:37-23:38,取得的Lmax-Lmin值分别为14.8dB和24.1dB;以上三处监测点的Lmax-Lmin值均超3dB,属非稳态噪声,当事人对这三处的监测时间均为1分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对被测声源的检验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毛绒玩具案

2024年4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毛绒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86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毛绒玩具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毛绒玩具18个,全部销售给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时11个已售出,7个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产品货值5202元,违法所得624.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