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金额20.2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发现2023年10月生产的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的上述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40具,销售1025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280元,违法所得2193元。案发后当事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安全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案
2024年1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现场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7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段餐位费收取情况,共计收取消费者餐位费13263.5元。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法行为,通过打击整治,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提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7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时代家电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燃气具产品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4.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2月,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按线索反映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0个。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5.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9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购进6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8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减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受伤害程度,消费者在购买头盔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品头盔。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案
2023年1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款52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鹰潭绿地置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同时使用超过3张银行卡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收取每笔100元刷卡手续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作为商户不能自立项目向购房者收取刷卡手续费。当事人违规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将本该由商户承担的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在一些消费金额高的行业并不少见,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案
2024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公示牌上未标示已售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的楼盘微缩模盘中6栋楼模上张贴有“售罄”的红底黄字醒目标示,实际其中4栋楼共8套住房并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春节先后多次开盘售卖“水木年华”项目商品房住宅,同时在楼盘营销中心设置《水木年华一房一价表》,但一直未公示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购)房者无法对比不同楼栋相同户型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至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商品房住宅共计131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为达到销售目的,在宣传方面作出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虚假宣传行为,起到了“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没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现场检查并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功效成分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违法所得为27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9.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罚款9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接投诉举报称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标识标签的燕窝的行为,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检察部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燕窝和参茸酒无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将无标识标签的燕窝和众合参茸酒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辖区内食品产地、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2月, 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的3台型号为CPCD35的叉车,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等违规违法行为,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11.吉安市安福县局查处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罚没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接司法部门案件移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违法经营额为18.2万元,违法所得为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机油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用假冒机油可能会对发动机造成严重的损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专利商品市场销售秩序。
12.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没收违法所得9.91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一台加油机更换了主板芯片,执法人员把主板送至厂家检验,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的编号与原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5日在未向任何相关主管单位报备及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燃油加油机的主板,并2023年4月6日起启用上述燃油加油机给顾客加油。当事人在2023年4月6日至案发日止,使用更换主板后的该加油机经营额114946元,扣除税款后认定违法所得991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实施加油机作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