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构成犯罪,还有8家商户销售有问题的食品。11月6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昌江石碌小武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
7月14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该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昌江石碌小武成人用品店,在销售柜台发现8盒“德国黑金刚”、8盒“伟哥性动力”、12盒“牛鞭补肾王”、10盒“蓝钻伟哥”、12盒“红钻伟哥”、3盒“至尊宝植物壮根”、3盒“美国蓝金”、11瓶“老中医”、5瓶“野生黑蚂蚁”、6瓶“鹿茸回春”、4瓶“冬虫夏草”、25盒“每粒坚”、5盒“藏秘肾宝片”、3盒“红钻伟哥”(标识:美国辉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对这些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全部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这些产品货值金额1275元,该店违法所得106元。其行为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9月2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东方东海罗育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月16日,东方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东方东海罗育成人用品店,在柜台发现4盒“天下第一棒”,并予以扣押。3月1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东方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所销售的“天下第一棒”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6×106μg/kg,他达拉非含量为22.0μg/kg。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5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 案
5月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7月8日,该商行采取客户预订后再向两家食品公司采购冻凤爪、阿兰娜牛腩、冷冻猪肚、鸡爪等进口冻肉,销售总量53件共870kg,获利1060元,货值金额28123元。由于采购上述冻肉时未查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货物报关单》和《送货单》等票据凭证,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经查实,这些冻凤爪、阿兰娜牛腩、冷冻猪肚、鸡爪均属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其中的阿兰那牛腩来自印度口蹄疫疫区,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8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商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罚款421845元。
儋州那大海那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儋州那大海那香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紫米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和“有滋有味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两种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0月9日,该食品厂生产“紫米吐司面包”100包,销售价2元/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2022年10月10日, 生产“紫米吐司面包”500包,销售价2元/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00元;该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0元。
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11月8日,澄迈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黑芝麻、花生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花生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2月20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购进黑芝麻4kg, 购进花生仁5kg, 全部售完,销售所得共计200.7元,货值金额200.7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月14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7元,罚款50500元。
保亭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案
2022年6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豆芽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0.0242mg/kg,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7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作坊予以立案调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退回。经调查,2022年6月8日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 共60kg,销售价格4元/kg,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该作坊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另查明, 该作坊因相同违法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月2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合计罚款2万元。
琼海嘉积小洋铺日杂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洋酒案
2022年11月25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口海关驻清澜办事处缉私分局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对琼海嘉积小洋铺日杂商行经营的23瓶Hennessyvsop洋酒进行查封扣押,并对该商行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以上洋酒内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销售价为每瓶650元,货值金额为14950元,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月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Hennessyvsop洋酒23瓶,罚款89700元。
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案
5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上述长豇豆的倍硫磷 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7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菜摊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菜摊于5月23日购进的长豇豆数量为15kg, 违法所得58.9元。摊主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长豇豆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上述批次长豇豆的具体来源。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9月1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9元,罚款5000元。
五指山通什郭永和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月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五指山通什郭永和零售超市,在超市的冰柜内发现5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的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和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的农夫山泉茶π(柑普柠檬茶)。这两款饮料的保质期均为9个月,都已超过保质期。1月5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案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月1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5瓶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和4瓶农夫山泉茶π(柑普柠檬茶),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万元。
琼海嘉积老树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3月14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琼海嘉积老树美食店制售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美食店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馒头共制作35个,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5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6月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