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3年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455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铁拳”工作,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维护了徐州市场的良好秩序。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现公布2023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2年5月21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接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投诉书,称被投诉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大门门头、大厅前台、大厅内的立式宣传牌上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等文字介绍。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的查办较好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了部分不良企业投机取巧,以混淆和傍名牌为目的,以“搭便车”“蹭热度”为手段,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提升了“铁拳”浓厚氛围,发挥了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二: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2年11月15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徐州市人民检院《检察意见书》,称王某等人涉嫌商标侵权,经前期研判及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当事人涉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云龙湖阿喆米线在淮海地区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云龙湖阿喆”“图片”等均具有商业价值。2020年1月17日,王某与权利人签订特许授权经营协议,被许可经营云龙湖阿喆米线加盟店(单店经营)。2021年3月,王某等人为降低袋装冷包装米线价格,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带有“云龙湖阿喆”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袋和带有“图片”注册商标标识的贴纸,将其从权利人处购进的米线、肉酱等原材料分装,并制作袋装冷包装米线。当事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万件,非法经营数额15000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人员作出罚款8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该案有力地打击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食品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粉皮案

2023年5月18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睢宁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

当事人店内存放已加工好的粉皮400斤(200kg)以及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1袋(20kg),其生产加工场所内发现生产粉皮设备1台、马铃薯淀粉120袋。经对原料淀粉和成品粉皮抽样检验,淀粉中未检出铝残留量,但该批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834mg/kg,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承认是其在生产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了过量的硫酸铝铵导致的不合格。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自2018年10月底开始独自生产加工粉皮,在不知道粉皮中硫酸铝铵的添加限量值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是凭经验进行添加。2023年5月18日检查时发现的粉皮是当天早上生产的,同批次生产了400斤(200kg),被查获时,尚未销售。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粉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200kg、没收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1袋(20kg)、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粉皮是地方特色食品,口味独特深受老百姓喜爱,但有些不法商贩不顾人民身体健康,大量添加硫酸铝铵来制作口感更好、保鲜时间更长的问题粉皮,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食品“两超一非”是2023年铁拳行动重点打击对象,通过查处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了个别商贩的不法行为,规范了行业秩序,筑牢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四: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9月23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抽检的丰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山东某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控释掺混肥料18-12-20控释氮≥10%,总养分≥50%,抽检结果为总养分含量不合格。2023年1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采购的该批化肥生产商为山东某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以3500元/吨的价格购进,以4500元/吨价格销售。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复合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保驾护航。

案例五: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

2023年2月8日,根据2022年度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校服(运动上衣)耐光色牢度(绿色面料)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向我市两中学共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的校服(运动上衣)487件,货值金额58440元,违法所得1743.4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2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该批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当事人对采购面料把关不严,不了解面料的实际色牢度情况,对成品质量把关不严,未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通过本案的查处,对当事人起到惩戒教育作用,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对保证校服的质量安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六: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上的虚假交易对商品的销售情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9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委托他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为提高其拼 多 多企业店铺“某旗舰店”的销量和好评率,安排网络刷手以买家的名义购买其“某旗舰店”销售的营养化毛膏、综合营养膏、美毛海藻粉、海藻软颗粒、活性益生菌、天然猫粮、复合维生素颗粒,下单的同时,要求网络刷手联系其客服员工将对应订单均备注“发试吃”字样,期间购买上述商品共计39单,订单金额共计1206.57元。收到上述订单后,当事人要求其仓库发货工看到上述备注“发试吃”的订单,均不按照订单内容进行发货,而是每单发货一包“试用装猫粮”或“试用装狗粮”。随后,上述网络刷手再安排人员负责确认收货并编造图文给予店铺好评。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述网络刷手支付2770元,其中1206.57元为刷单金额,剩余金额为当事人从网络刷手处购买纸箱与气泡袋的货款金额,当事人未额外支付刷单佣金。当事人向上述刷手发送的“试用装猫粮”或“试用装狗粮”规格均为净含量10克-12克,对外并不销售,其实际价值均低于上述39单里的每单商品价值。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上的虚假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2023年6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技术化、规模化、隐蔽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网购时多以商品销量和评价作为参考,因此一些不良商家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虚假销量和评价对商品及服务作虚假宣传,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判断。打击利用“刷单炒信”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可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6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检验报告》,称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式小圆饼(海盐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日式小圆饼(海盐味)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重复添加,造成了该批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存在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该批日式小圆饼(海盐味)共生产40箱,每箱4.4kg,价格为37元/箱,案值金额为1480元,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召回不合格食品,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科学、规范、严格的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保存期限,并能改善食品的感官性状,满足营养要求。但若食品添加剂的剂量不符合要求,过量食用,则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此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