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 领域
“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414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敖汉旗某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3月27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敖汉旗某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没合计16.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10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联合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敖汉旗某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营业厅收费电脑中发现软件《加油站联网系统(V1.41)》,并在电脑桌南侧墙内发现1台正在通电使用的集线器,集线器连接此台电脑并通过地线连接到4台加油机,执法人员对4台加油机进行检查,在两层主板之间发现若干插头,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0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显示经鉴定送检样品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一致。2023年1月17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报告,显示当事人电脑中的《加油站联网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办理中,执法稽查人员找准执法切入点,通过与计量检定人员、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加油机生产企业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进行了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破除了“偷油”者侥幸心理,展现了“铁拳”行动实实在在的成效。

案例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泥集团包头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水泥案

2023年2月10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水泥集团包头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29万元、罚款人民币23.16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 10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当事人生产的P.O 42.5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氯离子项目不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P.O 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批量为1000吨,收到检验结果时已销售该批号产品88.02吨,已销售的88.02吨,由个人购买,已用于硬化路面。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土木建筑、水利等工程,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16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4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平台举报线索,对某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漏绘我国部分领土的“问题地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的官网首页分公司分布图使用的中国地图存在漏绘南海诸岛及归属范围线、钓鱼岛、赤尾屿岛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问题地图”的查处,进一步强化经营者和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并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地图及其产品,提高辨别“问题地图”的能力,切实保障了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极大提高了社会公众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意识。

案例四: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案

2023年9月5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北京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认证过程中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22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内蒙古某面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为其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北京某认证机构在认证审核中,涉嫌存在违反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问题。经查,该认证机构于2021年10月9-10日和2022年9月25-26日,两次对委托人有机小麦生产基地进行认证检查。因小麦种植与收获是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左右,认证机构在检查中没有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也未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减少、遗漏了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人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还存在未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操作规程和记录进行有效评审;没有对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与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有效确认;未对认证委托人注销认证证书后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进行有效监督;未对认证的产品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等多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认证机构作为监督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充分发挥着保安全底线作用。但该机构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减少遗漏程序,导致获证企业的产品无法得到保证。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已经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的查处,彰显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认证行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有着积极的监督作用。

案例五: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9月18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对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检测值超过前照灯检测仪有效测量范围、双转向桥汽车第二转向桥侧滑量应检未检、在用四轴货车安检报告中轴制动不平衡率限值不符合GB 7258-2017要求、大型普通客车安检未检测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问题。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丧失了技术机构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有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此案的查办有效震慑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更好地防治、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

案例六: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镇市三义泉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3年6月25日,丰镇市市场监管局对丰镇市三义泉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93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2日,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镇市三义泉镇某加油站经营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批次成油品的硫含量、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项目不符合《车用汽油》国家强制性标准。丰镇市三义泉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丰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民生领域成品油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民生领域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经营环境的决心、信心和力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案例七: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某粉条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3年5月5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某粉条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山梨酸钾440g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某粉条厂经营的细粉条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铝残留、山梨酸钾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当前,增强产品质量意识渐入人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同时,人们也意识到了不合格和伪劣商品给人们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基于该点,对该案的及时处理,极大的教育了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本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增强了百姓对产品质量保护意识等意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八: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6月30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15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2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张某对外提供餐饮经营服务但现场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食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例严重打击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行为,对其他社会餐饮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九: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满洲里市某汽车配件商店销售磨标轮胎案

2023年6月19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满洲里市某汽车配件商店销售磨标轮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轮胎并处罚款89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7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满洲里市公安局转交的满洲里市汽车修理行业有销售磨标轮胎的信息后,联合公安部门对满洲里市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有磨标轮胎52条。当事人销售磨标轮胎,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满洲里市某配件商店销售磨标轮胎案

2023年7月5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满洲里市某配件商店销售磨标轮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轮胎并处罚款15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7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满洲里市公安局转交的满洲里市内汽车修理行业有销售磨标轮胎的信息后,联合公安部门对满洲里市某配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有磨标轮胎9条。当事人销售磨标轮胎,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销售磨标轮胎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名誉,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处罚,一方面能够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来路不明、无售后保障的磨标轮胎,另一方面能够警示同行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得销售磨标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