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鲁甸县尤九州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今年3月,鲁甸县市场监管局与鲁甸县公安局、鲁甸县税务局共同对尤九州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盛科”(YF—2240N型)加油机安装了加油机作弊系统并实施计量作弊行为,还发现4台加油机超期未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没收“盛科”(YF—2240N型)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今年3月,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充装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行为。该批气瓶共计113只,产权非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空瓶由昆明市运送至该充装站,现场检查时有94只气瓶已经完成液化石油气充装,属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镇雄曾辉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镇雄县市场监管局对镇雄县公安局移交的镇雄曾辉珠宝店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曾辉以3990元的价格销售EMPORIO ARMANI(阿玛尼)腕表2块,以2990元的价格销售3块,剩余46块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EMPORIO ARMANI(阿玛尼)腕表系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售出的侵权阿玛尼腕表46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案件四:宣威市韩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案
今年3月,宣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宣威市韩家沟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矿山在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3个储气罐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4月14日前改正。4月19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处罚款。
案例五:永德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和复合肥料案
今年2月,永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德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制有机肥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其中精制有机肥销售550袋,剩余250袋召回,复合肥料销售50袋,剩余750袋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曲靖万发兴兴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今年3月,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曲靖万发兴兴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标示为“蓝晶晶床垫”的产品40个,标示有黑底白字的“蓝晶晶床垫”字样,排列为一排,字体大小区分明显,其中“晶晶”明显大于其它3个字,并标示有LANJINGJING MATTRESS字样。不仔细辨认很难注意到“蓝”“床垫”3个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晶晶”床垫,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蓝晶晶床垫”及其标签,并处罚款。
案例七:腾冲市可爱的鱼小秦餐饮店无证经营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2年10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申请的“腾冲市可爱的鱼小秦餐饮店”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且在美团外卖平台证照档案中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无证经营及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砚山壮乡苗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今年2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砚山壮乡苗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蔬菜车间和生产车间暂存库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食品原料及产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