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保护商标所有者智力成果,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该市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酒类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依法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延安市宝塔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宝塔区李渠镇某五金机电门市部(王某冲)、宝塔区李渠镇范某梅润滑油经销部(范某梅)、孙某、陈某,6家市场主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列案
2023年3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投诉书6份,称延安市宝塔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宝塔区李渠镇某五金机电门市部(王某冲)、宝塔区李渠镇范某梅润滑油经销部(范某梅)、孙某、陈某,6家市场主体销售假冒(仿冒)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销售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中石化长城系列、中石油昆仑系列润滑油、防冻液、机油等产品196桶,货值金额共24435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延安市宝塔区某鑫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宝塔区李渠镇某五金机电门市部等6家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829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陵县纯某味鸭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03月10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陵县纯某味鸭脖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展示柜下方抽屉内印有“绝味鸭脖”、售后电话:400-999-5917等字样的食品包装袋。经查询,该“绝味”为注册商标,售后电话与绝味鸭脖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包装袋100个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安市宝塔区马某艳服装店(马某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等商品40件,但无法提供耐克公司及阿迪达斯公司的授权许可,无法说明商品提供者。经鉴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2145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楼(范某红)、延安市宝塔区某烟酒门市(高某)、宝塔区柳林镇某川菜海鲜烧烤(曹某强)、宝塔区枣园办某烟酒门市(乔某莲)、宝塔区黄蒿洼杨某成副食门市(杨某成)、延安市宝塔区某烤肉店(薛某梅)、宝塔区某傻儿鱼食府(陈某新)、延安市宝塔区某商店(韩某连)、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9家市场主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系列案。
2023年4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酒类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楼(范某红)、延安市宝塔区某烟酒门市(高某)、宝塔区柳林镇某川菜海鲜烧烤(曹某强)等9家市场主体涉嫌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53度玻瓶210瓶,货值金额共计20054元。经鉴定,上述汾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市场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210瓶、罚没款共计63605元的行政处罚。
五、宝塔区百米大道某军烟酒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1日,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接12345智慧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反映,消费者3月29日在东关黑龙沟延安市宝塔区轩某烟酒门市购买了4瓶茅台酒,花费11200元,回家后发现该茅台酒为假酒。经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涉案白酒系在百米大道某军烟酒门市处采购,经鉴定,上述4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宝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假冒4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