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护民生 江西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第二批)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712

今年以来,江西省九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全力打造九江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二批15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县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4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泽县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限期内无法退还价款150.22元,罚款34927.3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根据涉企违规收费线索,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转供电电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 12月期间,在转供电环节未将疫情期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优惠红利共计34927.32元未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经公告查找及主动联系,当事人已向11家电力用户企业以银行转账、电费充值等方式完成了退款,共退款3477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查办,一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优惠政策的严格落地,将电费降价优惠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切切实实增加企业获得感;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电力行业的竞争秩序,增强了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的意识。

案例2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共青某学院食堂违法使用猪肉食材冒充牛肉食材制售土豆牛肉菜品案

2023年6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共青某学院食堂违法使用猪肉食材冒充牛肉食材制售土豆牛肉菜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高校食堂进行统一检查时,发现共青某学院食堂涉嫌存在违法使用猪肉(鸿瑞食品鲜冻连肝肉头)食材冒充牛肉食材制售土豆牛肉菜品的行为。经查,自2023年2月开张至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共使用“鸿瑞食品鲜冻连肝肉头”制售“土豆牛肉”菜品924份,在此期间“土豆牛肉”菜品销售额为4620元。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猪肉制品食材冒充牛肉食材制售牛肉菜品的行为扰乱了校园食品安全秩序,存在明知购进食材为非牛肉食材,仍旧冒充牛肉食材制售菜品对外销售的行为,对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3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云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

2023年6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云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

2023年3月3日,柴桑区市场监管局向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案源线索:2023年2月24日该局联合柴桑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位于九江市柴桑区岷山乡大塘村7组的黄某云家中发现其生产标识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国药准字S10970037,生产企业: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20865,生产日期为2022/08/13,有效期至:2025/08/12)的药品。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生产过生产批号为20220865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涉刑药品案件分析会分析,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药品出具《关于对假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认定意见》。黄某云未经批准生产药品,且生产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不当会引起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 号),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黄某云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假冒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药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药品安全。黄某云作为自然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危害尤为巨大,生产的药品若流入市场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4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濂溪区某艺术培训中心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2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濂溪区某艺术培训中心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接九江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移交的《关于督查案件线索移交的函》后,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开业后,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将编辑好的文字内容提供给捷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其制作了师资介绍宣传牌,并于2021年10月份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的墙壁上。宣传牌上罗某明、杜某、余某兵等三位员工未取得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也未从事教学工作,且当事人提供不出“罗某明2014年取得美术小学教师资格证”“杜某持高级美术教师资格证书 景德市高级工艺美术师 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余某兵浙江传媒大学艺术学士学位 2013年获得教师资格证”等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选购培训服务时,师资力量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机构的重要因素,都希望获得优质的培训服务。本案的查处,有效地规范非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行业的商业宣传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从而维护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5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4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5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收到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定期对使用登记代码为电11赣G0800(14)、电11赣G0801(14)的两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经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小区两台电梯(电11赣G0800(14)、电11赣G0801(14)),维保记录本上记录由维保人员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11:01-11:35、11:37-12:07对以上两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及查看监控回放,当事人并未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施工,而是在未做电梯半月维保的情况下直接出具维保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电梯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维保公司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为保障小区住户安全乘梯、放心乘梯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6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2023年3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瑞昌市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消费者消费小票商家联结账单,结账单上均有“餐具费、单价2元、数量、总额”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公示消毒清洁餐具收费及收费标准的情形下,收取消毒餐具费2元/套,共收取餐具费214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涉案餐饮店违规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民生民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7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3年2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53.62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在公司内对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其中已销售鲜猪肉14.66公斤,尚有鲜猪肉44.99公斤、猪头肉8.63公斤未销售,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章。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可能使本来可以预防的疾病和瘦肉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防控,给老百姓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8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3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13只气瓶未经定期检验、1只气瓶为报废钢瓶,均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政治、经济、民生。违法充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非常严重。该案的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极大震慑并警醒当事人及其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气瓶充装等单位深刻认识到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案例9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校准证书案

2023年5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校准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88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压力表校准证书记录校准地点与合同上记录不符,经询问称该校准证书是当事人没有实际检测就直接出具的。经查,当事人根据委托企业提供的仪器编号,没有经过实际检验检测就直接出具了440块压力表的校准证书,每份证书收费2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检测原始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目前计量校准市场存在的“花钱买报告”“不送样校准”等违法乱象,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化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巩固了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

案例10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修县某文具店销售“三无”产品玩具枪案

2023年5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某文具店销售“三无”产品玩具枪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4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0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因永修县某文具店销售的玩具枪伤人,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涉事玩具枪无3C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等相关检验报告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外包装盒或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自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对包括玩具枪在内的弹射玩具等六类玩具产品强制实施CCC产品认证,今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机制,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案例11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修县某食品商行篡改某钙奶饮料生产日期案

2023年3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某食品商行篡改某钙奶饮料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钙奶饮料和作案工具、违法所得179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永修县某餐厅销售已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钙奶饮料,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前往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该餐厅仓库内发现有209瓶钙奶饮料生产日期与同类产品生产日期排列位置不符,该餐厅负责人证实该批次钙奶饮料是从永修县某食品商行购进的,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某食品商行的办公室发现该批次钙奶饮料和作案工具。经查,该批次钙奶饮料非出厂原装产品,属于篡改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依法处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12

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乡镇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案

2023年5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乡镇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报废东风金霸油罐车1辆,报废轻卡底盘1辆,报废男式摩托车2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3台、轻卡驾驶室1辆)共计5960kg,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由于经营地点较为偏僻隐蔽难以发现,导致当事人持续经营时间较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有着严格的从业资质和法律要求。本案的查处,对于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秩序,避免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非法流入市场,维护交通安全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案例13

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县某商行销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业标识商品案

2023年1月,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泽县某商行销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业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案件交办书,要求对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个别商户销售涉嫌混淆该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特有名称包装的商品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从海南省海萨食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萨公司)订购了“海萨特”牌“特种兵”“TE ZHONG BING”生榨椰汁饮料2305件(6瓶/件、1.25升/瓶)用于销售,进价每件45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商品全部售出,平均销售价每件60元,销售收入为138300元,获利345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兵THESPECIAL ARMS”及图形构成,其中汉字部分“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已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能将上述标记有“特种兵”字样的图案、包装、装潢的“生榨椰汁”投入市场销售;即便是投诉人具有“特种兵”图案的著作权,也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销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业标识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14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某摄影工作室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5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某摄影工作室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收到举报人称于2019年、2020年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欢乐宝贝亲子照”的套餐。而在近期,在当事人的微信朋友圈中发现当事人发布消息称“拍照套餐,过期作废,请抓紧预约拍摄时间”等字样。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对庐山市某摄影工作室涉嫌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第二届疫情暖心活动”经营活动中,制定统一的活动预约单,预约单上写有温馨提示第1条:“预约单拍摄3年有效,已付消费金额不予退换”。当事人利用工作用微信“A米粒燕姐#周一公休#8:30-17:30”的朋友圈发布“过期作废已经提醒了无数遍了,不要过期了又说不知道”的信息。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服务台上牌匾上写有温馨提示:“2.赠送套餐临时改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套餐拍摄,本套餐作废;3.套餐一定要在拍摄年限内预约拍摄完毕,超出拍摄年限作废无效。”等字样。当事人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常会受到商家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比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价格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逾期视为作废”等格式条款。这种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5

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彩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4月,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某彩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某彩经营的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旭酥”香酥花生、“伯仲饱肚子”香甜味香酥花生各1盒均未标识生产日期。经调查,该批食品共购进4盒,已售2盒,进价4.5元/盒,售价5元/盒,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为强制标识的信息,它既是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落实的重要证明文件,又是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依据,更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其重要性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本案的查处,既是对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义务的惩处,也是推进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