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执法为民、铁拳出击的态势,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一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延安市宝塔区某兵烟酒副食门市(左某兵)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13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延安市宝塔区某烟酒副食门市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系列酒。
经查,在该店售卖区发现标示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6瓶西凤系列酒,经鉴定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其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没收26瓶侵权西凤系列酒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延安市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吸油烟机案
2022年10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延安市某商贸公司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标识,采购了4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吸油烟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均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经认证的吸油烟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生物有机肥不合格案
2022年12月27日,延安市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中的有机质、水分项目不符合NY884-2012标准要求(有机质技术要求≥40.0,检验结果34.9;水分技术要求≤30.0,检验结果35.7),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洛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2000元。
四、延安市黄龙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计量器具未检定案
2023年2月,延安市黄龙县某口腔诊所马某人自2022年6月在自己诊所内建设CT拍片室,CT拍片室内装配有“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层摄影设备,型号:Smart3D-Xs”一台,用于病人就诊检查使用。
经查,当事人未对该设备申请计量检定,未能提供该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及相关检定资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龙县安置小区生活超市经营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2日,黄龙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黄龙县安置小区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商品“味忆久花椒锅巴”5袋没有标明销售价格,“乐享熊黑芝麻甜薄脆饼干”2盒也没有标明销售价格。
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富县某色香食品店(夏某华)经销不合格食品案
富县某色香食品店销售的炸鸡锁骨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经抽检不符合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