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发布“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9 浏览:405

本网讯(刘文 记者 李嘉)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遵义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近期,遵义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特供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仁怀市周某某生产“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案

2024年1月11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祠堂小区的某物流经营场所,发现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

经查,当事人周某某购买了180斤散酒,托人订制了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包装材料,于2023年3月包装生产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成品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没收产品、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赤源8341”酒案

2023年12月18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用抖音号为pjl8341发布了中警酒(8341)酒、“赤源8341”酒图片视频。其中“赤源8341”酒盒正面有红军部队及旗帜。当事人于2023年包装生产了两件“赤源8341”酒,一件以1100元的价格已对外销售,一件已自用。

当事人利用军队的代号,借中央警卫部队和红军的光辉形象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渡霸天下”酒案

2024年6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储存在仁怀市吉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渡霸天下”酒84件、包装材料97件,该酒外包装件、酒盒、酒瓶上印有“南湖红船”图案,手提袋、酒盒、酒瓶上印有“红军渡江”图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案例四:贵州省仁怀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三渡烧坊(初心)酒”案

2024年4月17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贵州省仁怀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车间堆放有“三渡烧坊(初心)酒”88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包装生产了食品名称为“三渡烧坊(初心)酒”200件,酒盒上印制红军卡通图案。

当事人利用红军的形象对所包装生产的食品进行宣传,给公众带来误导,认为红军与三渡酒业生产的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万元。

案例五: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大禹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3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有20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禹特供酒”。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上旬,购买了120斤基酒,生产了20件“大禹特供酒”,酒盒上标注生产产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产品并处罚款1.5万元。